個人簡介
張國慶,原伊川縣法院院長,2009年4月8日,伊川縣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並任命:張國慶為伊川縣人民法院審判員、審委會委員、副院長、代理院長。2009年5月12日,經洛陽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,免去張國慶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、審判員職務。 已任伊川縣法院院長、同時被免去了洛陽市中級法院法官7個月的張國慶,早已不屬於洛陽中院的審判員、審判長了,而他竟然又堂而皇之在2009年12月,以審判長的名義代表洛陽中院做出了(2008)洛民三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,並加蓋著洛陽市中級法院的鮮紅大印,2009年5月1日,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國民煤業公司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,造成2人死亡,但一直瞞報。後被當地相關部門查實後,同年9月,伊
川縣法院以重大安全事故責任罪判處礦主王國政有期徒刑1年、緩刑1年。隨後,伊川縣法院院長張國慶先後3次收受王國政送來的感謝現金,致使王國政在緩刑期間,仍作為礦主和實際控制人繼續組織違法違規生產,最終導致2010年“3·31礦難”的發生,造成44人遇難,4人失蹤,2人受傷。礦難事故
2010年3月31日19時22分,洛陽市伊川縣國民煤業公司發生一起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,並引起瓦斯湧出井口發生爆炸和燃燒,造成44人遇難、4人失蹤、4人受傷。
事故發生後,礦主王國政和伊川縣政府派駐的駐礦安監員逃逸,給搶救工作帶來困難。後來,王國政投案自首。
後經國務院批准,相關部門成立了礦難事故調查組。調查中王國政供述,2009年5月1日,該礦曾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,造成2人死亡,但一直隱瞞不報。後被當地相關部門查實。同年9月,伊川縣法院以重大安全事故責任罪,對王國政判處有期徒刑1年、緩刑1年。
在法院審理過程中,王國政曾向法院有關領導和法官行賄。按照國務院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和國務院《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》的規定,王國政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。
但事實上王國政在緩刑期間,仍作為礦主和實際控制人違法亂紀、繼續組織礦井違法違規生產,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監管和處罰不到位、不落實,最終導致“3・31礦難”發生。
違法情況
事發後,省高院連夜派出以監察室主任劉國松為首的紀檢監察、巡查問責部門,前往伊川調查涉案人員在伊川礦難中徇私枉法裁判、違法違紀等情況。
根據省高院調查的情況,2009年5月1日,伊川縣國民煤業公司發生兩人死亡的礦難事故。伊川縣法院在辦理該礦法定代表人王國政重大責任事故案中,該法院院長張國慶等人收受王國政的賄賂後,對王國政進行了從輕判決。讓人不可思議的是,法院並沒將判決書和監管通知書按規定送給警方,而是將這些司法文書直接交給了王國政本人。
王拿到上述司法文書後,也沒向警方移交,直接到煤礦繼續擔任煤礦礦主,最終導致又一礦難發生。今年7月19日至27日,伊川縣法院院長張國慶,該法院黨組成員、刑庭庭長董振亭,案件承辦人張占偉分別因涉嫌受賄、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依法逮捕。
現已認定,張國慶先後三次收受王國政的賄賂。而王國政被抓後,伊川法院副院長兼政治處主任李慶偉、民一庭庭長張鎖乾、刑庭內勤、服務中心主任等4人因涉嫌犯罪被抓,還有兩人在逃。
查處情況
2010年8月5日,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,經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,給予涉嫌受賄導致伊川“3·31礦難”的伊川縣法院院長張國慶開除公職處分,省高院調查組已經向洛陽市紀委建議,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。
相關質疑
距2009年12月24日做出判決書已經整整227天,新電集團全體員工怎么也想不明白:
第一,張國慶在被免職200多天后為何還能代表洛陽中院處理案件?誰給他的權力?第二,洛陽市人大的免職決定究竟有沒有效力?第三,沒有權力做出判決決定的張國慶,其做出的判決書有沒有法律效力?第四,這些人該不該繼續逍遙法外?第五,這份假“判決書”,還能繼續存在嗎?第六,嚴重違法的程式能保證案件實體的公正嗎?第七,新電集團提出抗訴後,洛陽中院為何拖延了3個月(法律規定5天)才向省高級法院移送案卷?第八、究竟有什麼原因使張國慶和洛陽中院不惜如此以身試法?